“社区让企业交‘赞助费’。不给,怕办事被卡。给了,又心里委屈。”前段时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聂某某向辖区企业摊派费用。(1月13日《人民日报》)
赞助是指企业或个人出于社会责任、公共关系、品牌宣传、市场拓展等多种目的,向某些需要资金、物资等支持的单位、团体或个人提供经济帮助或给予资助的一种行为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今这个社会里,赞助是一个屡见不鲜的大众化现象。通过赞助,双方各取所需,各有所得,本是无可厚非的,不值得大惊小怪。尤其是,赞助还具有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功能,因而,更让赞助变得不可或缺。
但,赞助必须体现完全自愿且合法合规的原则。完全自愿是赞助的生命力之所在。完全自愿,必须是实质上的自愿,而非形式上的自愿。是发自内心的完全自愿,不能是以“自愿”为幌子搞摊派。现实生活中的赞助,多半都不是完全的自愿,有的甚至是完全的不自愿。此外,赞助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法违规,这是赞助正义性的要求。所以,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是不合法不合规的,都必须一律取消,毫无商量的余地可言。不是自愿的赞助,或者不合法不合规的赞助,就是摊派。
谁敢摊派,就要让谁摊上事。摊派的本质是对没有义务和责任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强行分摊。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摊派的代价小或者根本就没有代价。在这种情况之下,摊派者就会肆无忌惮地搞摊派。对于搞摊派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就要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以儆效尤。只有让搞摊派的人摊上事,才能让其知难而退,也才能让其长记性。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是杜绝摊派的一个重要法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何发现摊派现象,就要充分发挥好“朝阳群众”的威力,打一场人民群众的战争。为此,必须畅通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让监督举报者监督举报有门。以便快速查处乱摊派行为,迫使其回头是岸,也让想搞乱摊派的人有所忌惮,从而放弃摊派的念头。
建立健全不敢摊派、不能摊派、不愿摊派的长效机制是杜绝摊派的重要法宝。乱摊派行为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是乱摊派行为发生的生动体现。因此,治理乱摊派行为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久久为功,方能善作善成。治理乱摊派行为,要抓长抓常,建立健全不敢摊派、不能摊派、不愿摊派的长效机制,才是最管用之招。
预防是杜绝乱摊派的治本之道。对于乱摊派行为,要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治理乱摊派行为,要抓早、抓小,力争将乱摊派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治理乱摊派行为,要善于“治未病”。为此,需要织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摊派防护网,以此杜绝乱摊派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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